问题 | 掩隐罪立案标准有哪些 |
释义 | 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 2、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 3、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4、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 5、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 犯该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三到七年有期徒刑。 刑诉法程序上的分歧 1、是否明知是行为人的一种主观心态,证明“明知”最直接的证据就是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然而犯罪嫌疑人口供却处于一种不稳定状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拒不供认其对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是“明知”,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常常改变供述和陈述否认行为构成犯罪,直接后果影响司法机关定罪量刑,所以,正确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明知,成为打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的首要任务。 2、程序实践中,办案者已形成共识,对“明知”供述不是放在没有不可的位置,当没有“明知”其他证据的情况下,一般采取推定的办法,这种推定是办案人员对案件事实的一种内心确信,有很大的主观性,不客观甚至完全错误。在这种情况下,特别需要司法机关查明主罪嫌疑人同本罪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关系,以及查明赃物的来源,赃物流转到本罪犯罪嫌疑人是直接关系还是中间经过倒手,这种倒手是民法上的善意取得还是第一次、第二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对于第一次还要查明在取得前明知还是之后明知,这又涉及到共犯的问题了,至于倒手即非第一次取得是否构成此罪尚存在新的争议,不在此赘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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