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婚内一般不可以分割财产,有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的除外。该财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个人财产的不可以分割。一般来说,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分割财产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一方有转移财产等损害夫妻共同利益行为的,如隐藏财产、变卖财产、毁损或恶意挥霍财产;或者一方具有法定抚养义务但拒绝支付医疗费用的,另一方可以请求分割财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第一千零五十五条 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