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二手平台购买手机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卖家拒绝退款 |
释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在购买非定制、非易腐、非数字化商品时,有权在收到商品后七日内无需说明理由退货。但部分商品(如定制商品、易腐商品、数字化商品、报纸期刊等)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如果商家拒绝退款,消费者可以协商、调解或提起诉讼来解决纠纷。 法律分析 商家不给退款的,可以选择和商家进行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以报消费者协会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相关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拓展延伸 购买二手手机遇到质量问题,卖家无视消费者权益 当消费者在购买二手手机时遇到质量问题,而卖家却无视消费者的权益,这种情况令人无法接受。作为消费者,我们有权享受到合理的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当出现质量问题时,卖家应该承担责任并提供退款或维修等解决方案。然而,卖家无视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不仅违背了法律法规,也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和信任。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可以通过与卖家协商、投诉相关部门或寻求法律援助等途径来维权。同时,相关监管部门也应加强对二手交易平台的监管,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结语 消费者在遇到商家不给退款的情况下,应该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无理由退货。若商家不同意退款,可通过协商、消费者协会调解或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消费者应坚守自身权益,同时监管部门也应加强对二手交易平台的监管,确保消费者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章 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二节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第四十六条 除本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服务外,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以按照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为经营者之间的电子商务提供仓储、物流、支付结算、交收等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为经营者之间的电子商务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章 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二节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第三十二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明确进入和退出平台、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章 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二节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第三十四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有关各方能够及时充分表达意见。修改内容应当至少在实施前七日予以公示。 平台内经营者不接受修改内容,要求退出平台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阻止,并按照修改前的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承担相关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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