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检查院量刑三年6个月最终判多少 |
释义 | 检查院量刑三年6个月最终判的也是三年六个月。人民法院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如果法院认为量刑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具体判刑多少年,需要依据案情而定。如果已经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意味着被告人已经认可这一量刑,一般情况法院会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降低量刑的可能性很小。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判决与检察机关的量刑出入不大。这是因为两家司法机关适用的法律是一样的,对案件的考量也比较准确。如果法院判决与检察院的建议有较大的出入,检察院可以行使司法监督权提起抗诉,但对于最终的判决结果,还是由法院决定。不论是否为认罪认罚案件,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对于法院审判来说,都只是一个参考而已。因为量刑建议的本质都是求刑权,不能代替法院的裁判权。只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后,要求法院在检察院量刑建议“无明显不当”时,就要采纳,体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精神。 但是在实践过程中,案子进入到了审判程序后,仍有可能出现新的情况,比如退赃退赔、取得谅解,也就是说,如果出现了足以影响量刑的新事实,法院可以与检察院沟通更改量刑建议,检察院可以提起新的量刑建议;若检察院不改变,仍然坚持原建议,法院可以不采纳原建议,依据新的事实作出判决。 综上,若希望法院判得比检察院量刑建议低,那请视具体案由及案情,看是否能够从退赃、退赔、取得谅解、主动缴纳罚金等方面争取更多从轻处罚情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一条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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