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蓝印户口不转红印会作废吗 |
释义 | 会作废。蓝印户口,是一种介于正式户口与暂住户口之间的户籍,因公安机关加盖的蓝色印章,而被称之为蓝印户口。红印户口是指常住户籍户口,是相对于蓝印户口而言的,由主管户政的行政机关所制作。蓝印户口不是常住户口,取得蓝印户口者,每年须进行年检,不符合年检的,公安局给予注销。而蓝印户口在转为常住户口前,原所在地常住户口并不注销。因投资或者购房取得蓝印户口3年以上、或者因被单位聘用取得蓝印户口5年以上,且有固定合法住所的,可以按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常住户口。经批准取得常住户口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城市建设费。 一、户口没迁入成功能退回吗 户口没迁入成功可以退回。当事人迁出户籍没有办理落户手续,原户籍被注销,可以到原户籍所在地户籍派出所说明情况,申请恢复户籍;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二、原户口本原籍人员注销户口原因有哪些 1、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在入伍前,公安派出所可以凭人民武装部门出具的应征公民入伍人员名单,直接注销其户口; 2、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定居的,凭公民因私出境定居注销户口通知单注销户口,缴销居民身份证; 3、已加入外国国籍或者在国外定居的,应当由本人或者亲属持护照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 4、公民失踪超过一年仍查无下落的,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报县级公安机关核准后,可以按有关规定注销其户口; 5、公民有两个以上常住户口的,公安机关应当按规定及时注销其非法登记的户口。 注意:死亡注销手续齐全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场办理注销手续,在办理死亡户口注销的同时收缴死亡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剪角作废后进行登记保存,统一销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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