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定抵销权的行使条件 |
释义 | (一)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抵销发生的基础在于当事人双方既互负债务,又互享债权,只有债务而无债权或者只有债权而无债务,均不发生抵销。 (二)双方债务均已到期。抵销具有相互清偿的作用,因此只有履行期限届至时,才可以主张抵销,否则,等于强制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牺牲其期限利益。但在特殊情况下,未届清偿期债权可以视为到期债权,依法抵销。比如我国破产法规定: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的债权,但是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 (三)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种类相同,指合同标的物本身的性质和特点一致。比如都是支付金钱,或者交付同样的种类物。品质相同,指标的物的质量、规格、等级无差别。债务种类品质不相同,原则上不允许抵销。 一、法定抵销权是形成权吗 是,法定抵消权是形成权。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形成权是单方民事行为,只需要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效力,抵销权符合形成权的特征,它的形成只要当事人一方进行撤销债务的意思表示即可。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五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二、法定抵销权行使的法律效果 (一)法定抵销权的行使 法定抵销权人主张抵销的,应当发出抵销的通知(书面、口头均可),通知到达对方时,产生抵销的效力。 法定抵销权为形成权,抵销权人抵销时,无须对方当事人同意。 抵销时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 (二)法定抵销权行使的法律效果 符合法定抵销条件的,抵销的通知到达相对人时,双方的债权在对等额内消灭。 (三)法定抵销权具有溯及力 自抵销适状时,因抵销而消灭的债务不再发生支付利息的债务。 自抵销适状时,因抵销而消灭的债务不发生债务人延迟履行的责任。 自抵销适状时,债务发生的变化,对抵销权的行使不产生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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