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强制执行记录征信消除 |
释义 |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法院对债务违约人强制执行其财产的,不良行为因强制执行而终结的,不良记录从主良行为终结起5年内删除。 那么,强制执行的条件是什么? 强制执行的条件: 一、权利人拥有合法有效的执行名义,比如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文书等;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三、义务人没有依法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四、权利人要在申请执行的法定期限内申请。 申请强制执行需要哪些材料? 1、申请执行书。 (1)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2)申请执行人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 (3)外国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中文申请执行书。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司法协助条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办理。 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 (1)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3)、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4、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 5、申请执行国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应当提交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我国公证机关公证的仲裁裁决书中文本。 6、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 (1)委托代理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 (2)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7、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以上就是关于强制执行记录征信消除的相关规定,你清楚了吗? 法律依据: 《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不良信息除外。 第十六条 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 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内,信息主体可以对不良信息作出说明,征信机构应当予以记载。 该内容由 王金虎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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