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居民委员会如何指定监护人 |
释义 |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和人民法院有权指定监护人,应尊重被监护人意愿,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无人保护状态下,临时监护人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担任。指定监护人的机构取决于被监护人的情况,可为父母所在单位、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在非诉讼过程中,相关组织有权和义务指定监护人。 法律分析 一、居民委员会如何指定监护人?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二、做出指定监护决定的机构是哪个? 指定监护人的机构是未成年人的父或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是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如果被监护人是未成年人的精神病人,应按照关于未成年人的规定办理。但这仅对未发生诉讼的情况而言,如果是在诉讼过程中,则指定监护人的机构就只能是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了。在非诉讼的指定监护人的过程中,作为指定机构的所在单位、所在居委会和所在村委会(以下统称有关组织)处于一种特定的法律地位。这就是不仅在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情况下,有权也有义务为被监护人指定监护人,而且当某种情况出现时,还必须担任某个被监护人的监护人。 结语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和人民法院在指定监护人的过程中应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并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选择具备监护资格的人。如果被监护人的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相关组织将担任临时监护人。指定监护人后,不得擅自变更,否则将承担责任。若没有具备监护资格的人,民政部门或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担任监护人。在未发生诉讼的情况下,指定监护人的机构是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而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具有指定监护人的权力。作为指定机构,有关组织不仅有权也有义务为被监护人指定监护人,并在特定情况下必须担任某个被监护人的监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六章 宜 居 环 境 第六十五条 国家推动老年宜居社区建设,引导、支持老年宜居住宅的开发,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的改造,为老年人创造无障碍居住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六章 宜 居 环 境 第六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规划时,应当根据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老年人口分布和老年人的特点,统筹考虑适合老年人的公共基础设施、生活服务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文化体育设施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六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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