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缴纳社保的工资基数,确定如下: 1、当年个人缴费基数,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性收入核定。 2、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性收入对应的是上一自然年,即上年的1月至12月期间,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平均到每个月的金额。 3、对上年工作不满一年的职工,按照工资总额除以实际工作月数来计算。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九十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其追缴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或者退还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