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五险的基数是如何算的 |
释义 | 五险缴纳基数是指用人单位在给职工缴纳社保时的缴费基数,一般都是以社会平均工资的60%~300%作为缴纳基数。其算法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总额的月平均数作为本年度月缴费基数; 2、新进本单位的人员以职工本人起薪当月的足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 3、参保单位以本单位全部参保职工月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的月缴费基数。 五险一金的缴纳额度每个地区的规定都不同,基数是以工资总额为基数。具体比例要向当地的劳动部门去咨询,各地缴纳比例不一样。 1、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单位20%(全部划入统筹基金),个人8%(全部划入个人帐户)。 2、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单位10%,个人2%+3元。 3、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单位1%,个人0.2%。 另外,按照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都应缴职工住房公积金。其计算方法为:住房公积金=工资×7%(个人交纳比例)+工资×7%(单位交纳比例)(注:工资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数)。 针对用人单位工资发放形式的多种化,职工在确定缴费基数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单位从职工工资中直接代扣代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个调税等,应纳入缴费基数; 2、单位以现金或银行存款形式支付给职工个人的交通补贴、电话补贴、午餐补贴、过节费以及支付高温、高空、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岗位的津贴,应纳入缴费基数; 3、单位通过税后利润提成或分红的办法支付给职工个人的工资,应纳入缴费基数; 4、实行底薪制的职工,根据营业额或经营业绩提成取得的收入,应纳入缴费基数; 5、实行业务承包或费用包干,单位不再报销差旅费用的职工,其承包收入中的60%应纳入缴费基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七条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八条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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