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的行政许可申请有什新规定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 |
释义 | 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的行政许可申请有什新规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的部署要求,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取消部分外汇管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通知》(汇发〔2019〕37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在全国各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取消4项外汇管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涉及银行、农村信用社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进口单位名录登记,出口单位名录登记,保险、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等外汇管理行政许可事项,切实提高许可效率,降低市场主体办事成本。 国家外汇管理局将认真贯彻落实“放管服”和“证照分离”改革要求,进一步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及时总结评估试点情况,完善外汇管理政策措施,持续提升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更好服务实体经济。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取消部分外汇管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通知(原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辽宁、上海、江苏、山东、湖北、广东、四川、陕西、北京、重庆、河北、黑龙江、浙江、福建、河南、广西、海南、云南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市分局: 为进一步推进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全国各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取消部分外汇管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现就有关举措通知如下: 一、自由贸易试验区内银行分支机构申请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取消提供总行及上级分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等级证明材料的要求。 二、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保险公司申请经营外汇保险业务,取消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信息证明复印件的要求。 三、自由贸易试验区内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保险公司)申请办理结售汇业务,取消提交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外汇业务经营资格许可文件复印件的要求。 四、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取消提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的要求。 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及时总结评估试点情况,完善政策举措,发现和推广典型经验。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9年12月26日 一、保理公司法定设立程序是怎样 (一)设立内资商业保理企业(含融资租赁兼营商业保理)的,投资者向自贸试验区工商分局提出申请,自贸试验区工商分局征询自贸试验区管委会意见,将以下材料转交自贸试验区管委会: 1、《从事商业保理(含融资租赁兼营商业保理)业务企业信息登记和告知承诺表》 2、拟设立企业内部在风险评估、监控等风险控制方面的制度规定; 3、投资者经营商业保理业务或从事相关行业经历的证明材料; 4、拟设立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及风险控制部门人员资历证明(简历、在职证明等); 5、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二)设立外资商业保理企业的,投资者先向自贸试验区管委会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1、《从事商业保理(含融资租赁兼营商业保理)业务企业信息登记和告知承诺表》 2、拟设立企业内部在风险评估、监控等风险控制方面的制度规定; 3、投资者经营商业保理业务或从事相关行业经历的证明材料; 4、拟设立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及风险控制部门人员资历证明; 5、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三)已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申请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的,投资者先向自贸试验区管委会提交所需材料,审核通过的,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出具批复和批准证书,再按照外资企业一口受理流程办理相关手续。 注:高级管理人员指总经理(副总经理)、业务主管、财务主管、风险控制主管以及运营主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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