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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与诈骗罪有什么区别
释义
    本罪和诈骗罪之间有法条竞合关系,本罪属于特别法条,其犯罪成立的逻辑线索是欺骗他人,使他人陷人错误然后处分财物,犯罪人由此取得财物,使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由于机器不能陷人错误,不能成为被诈骗的对象,所以,在ATM机上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的,都应当成立盗窃罪。换言之,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使用行为,仅限于针对银行柜台、特约商户的工作人员实施。如此解释“使用”一词,维持了诈骗概念的同一性,也符合诈骗犯罪实行行为的内在要求。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2008年4月18日)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
    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196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这是认为机器可以被骗,但是,这与法理不一致,也与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以前作出的其他司法解释有冲突。例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非法制作、出售、使用IC电话卡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2003年4月2日)规定,明知是非法制作的IC电话卡而使用的,构成盗窃罪而非诈骗罪。对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ATM机上使用的行为,似以盗窃罪定罪更为合适。
    一、信用卡诈骗的实行行为有哪些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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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7:4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