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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事执行检察监督手段的相关规定有什么?
释义
    “法律监督是指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法律的正确实施,专门的国家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运用法律规定的手段对法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并能产生法定效力的专门工作。”?“刑事执行法律监督,是对刑事执行整个过程的监督,即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与裁定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其作为法律监督的下位概念,根据法律监督主体的不同而产生广义与狭义的区分。广义的法律执行监督包括了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对于法律执行的监督;狭义的法律监督是指国家机关对于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根据法律执行中执行的性质来看,主要是指司法机关的监督。最狭义的法律执行监督的范畴,是根据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得出,即对于刑事执法活动有监督权的机关是检察机关,也就是:“执行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事判决和裁定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本文所讨论的监督范围是仅指检察机关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或裁定予以实施过程的监督。“刑罚变更执行检察监督是指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职权对刑罚执行过程中的执行方式及期限变更活动进行的全面检察监督制度”?,是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的授权所实施的具有强制力的专门性活动。刑事变更执行的检察监督,是法律监督实践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
    (二)刑事变更执行的思想理论基础刑事变更执行的思想基础首先是特殊预防主义。特殊预防主义是新派214页即近代学派基本观点。根据龙布罗梭、李斯特等近代学派学者的观点认为:“刑罚不是报应,是教育(教育刑主义),以教育、改善有社会危害性的人复归社会为目的(目的刑主义)。用这样的刑罚,犯人被教育、改善,他将来就不再犯罪。刑罚是这样而预防各个犯人再犯罪(特别预防主义)”?刑事变更执行制度中最常见的表现是根据服刑人员的悔罪表现等判断对其适用减刑、假释等,这是根据该服刑人个人的犯罪情节或悔罪表现等呢过进行对其社会危害性的判断,如果认为行为人本身减少或消除了社会危害性,就使其早日回归社会,这是典型的特殊防卫主义的体现。学者马克昌也认为:“近代刑罚制度引进的各种新制度是建立在以特别预防为目的基础上的,如假释的执行变更制度。”?其次,刑事变更执行也体现了报应刑主义。刑事变更执行的内容也包括对于发现漏罪或犯罪人又犯新罪而取消对其适用假释等。此时基于犯罪人的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则充分体现出报应刑主义的特点。学者张明楷认为:“报应刑与目的刑是从不同角度对刑罚的正当性进行论述,报应刑论是从刑罚的性质和功能的方面来探讨,而目的刑则是从刑罚目的的角度进行论述。”?因此,刑事变更执行是报应刑主义和目的刑主义相结合的产物,这也符合目前我国通说认为刑罚的目的是二元的。刑事变更执行还充分体现出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法律政策。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对于不同的犯罪主体和行为给予宽缓或者严厉的处置。刑罚的执行的最终目标是为了实现国家的刑罚权。而对刑事变更执行进行检察监督,是为了保障人权。对于犯罪后具有悔罪表现,积极进行改造的犯罪人,可以对其适用假释、减刑等较为宽松的刑事314页政策;对于在考验期内的犯罪人如果其不遵守法律法规,则要对其从严处罚,撤销其缓刑或者假释,对其执行原判刑罚。为了使得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得以正确的运用于变更执行的活动中,就需要强有力的监督对其进行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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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5:0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