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不能马上交房,只有具备《竣工验收备案表》、《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建筑工程质量认定证书》等证书才能证明房屋已经具备交付条件。收房时要先审查相关文件的原件,确认房屋已经具备交付条件之后,才能进行验房、结算费用、交钥匙等交接工作。 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阶段主要工作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阶段主要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二者明显区别是:时间上交工验收在前,竣工验收在后;从验收主体来说,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而竣工验收应由政府相关建设主管部门、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等单位代表组成的竣工验收委员会组织进行;性质上来说交工验收是项目管理机构行为,而竣工验收是一种政府管理机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