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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广州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规定
释义
    法律分析: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以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为基数,按职工及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计算。职工工资收入按统计局公布的相应的工资总额口径计算。
    法律依据: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条例》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额上、下限的确定和调整,由市公积金中心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经市住房公积金领导机构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以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为基数,按职工及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计算。
    职工工资收入按统计局公布的相应的工资总额口径计算。
    第十一条 职工每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扣。
    单位为职工缴存代扣的住房公积金,应在发放工资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全额存入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专户,并记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不得逾期缴存或漏缴、少缴。
    受委托银行应自收储之日起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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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7:4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