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退役安置不服怎么办 |
释义 | 退役后,军人面临的就业问题始终严峻。其一,军人转业安置工作都是由安置部统一办理的,其二,可分配工作的岗位有限,这就导致了后续的按军人级别安排工作。这样的做法,只会导致更多的转业军人对安置工作不满意。那么这些转业军人该怎么办呢?就此,律师整理出以下的内容: 一、转业军人的简介 转业军人,是指部队官兵直接从部队转入地方分配工作的。 (1)转业:军队的军官、文职干部、志愿兵退出现役转到地方,由国家统一安排工作; (2)复员:军队的军官、文职干部、志愿兵退出现役以后,回参军地区或者服役所在地安置,国家不包分配工作; (3)退伍:军队的义务兵退出现役。 二、转业军人安置工作不满意怎么办 市政府每年下达的退伍士兵企业安置计划是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经过调研确定的,是效益较好的企业,均能给职工交纳保险和发出工资。如对安排的企业不满意,可以选择不安置工作,自谋职业,领取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 此外,依照规定,担任师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以下职务(含科级以下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下同)且军龄不满2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采取计划分配的方式安置。担任团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职务且军龄满20年的转业干部,可以选择计划分配或者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 三、相关事项 (一)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团级职务和军龄满20年的营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军龄满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1%。 (二)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下列条件和标准增发退役金: (1)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者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2)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15年、20年以上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本办法第三十八条和本条各项规定的标准合并计算后,月退役金数额不得超过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基础、军龄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 (三)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自主择业的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低于安置地当年党和国家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月退休生活费数额的,安置地政府可以发给差额补贴。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停发退役金。 (四)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区别不同情况,一次发给本人生前10个月至40个月的退役金作为怃恤金和一定数额的退役金作为丧葬补助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遗属生活确有困难的,由安置地政府按照国家和当地的有关规定发给生活困难补助金。 以上就是律师整理的关于转业军人安置工作不满意怎么办的全部解答。 该内容由 袁晓东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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