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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个人健康证在哪里办理
释义
    一、健康证在哪里办理
    健康证一般是在当地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办理。健康证,是健康检查证明,证明你开始了健康检查。它主要涉及五个行业六种疾病,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从业人员和服务对象的健康。健康证的种类分为两种:一种是普通健康证。则另一种是食品健康证,是做饮食行业的人所需要的健康证。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
    (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
    (八)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九)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十)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
    (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
    (十二)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二、请问食品健康证在哪里办
    在住地的市(区)县级卫生局(防疫站)去办健康证。因为只有市(区)县级行政地卫生局(防疫站)才有权办理健康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
    三、武汉健康证办理地点
    武汉健康证办理地点为武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办理健康证具体流程如下:
    1、填写资料;
    2、拿着表格到交费处缴纳60元,包括摄像费。缴费完成后,准备照相;
    3、照相后,拿着表格再到领取表格的那个位置,上面分别写着即将检查的科目(共4项)。按照表格上面提示体检的先后顺序进行检查,每项都只要1分钟左右,最后一项是抽血;
    4、当四项都检查完毕了之后,拿着剩下的那一半表格回家带着拿证就可以了,别把那半张表格弄丢了,因为这是领取健康证的凭据;
    5、等通知领取健康证,一般是周五体检,下周二拿证,具体的拿证时间自行安排时间来取证。
    办健康证需要带的资料与各地具体规定有关,身份证、户口本、证件照(一寸或两寸)、现金等是办理健康证需要带的物品,各地要求不同,需要的材料可能略有不同。办理人员可电话或窗口咨询工作人员,以免遗漏必须携带物品。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
    (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
    (八)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九)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十)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
    (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
    (十二)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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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11:3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