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是否可以将突发疾病造成的死亡归类为工伤 |
释义 | 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上班期间突发疾病死亡,用人单位应进行赔偿。近亲属可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职工月平均工资。 法律分析 如果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上班期间突发疾病死亡的,用人单位也应当进行赔偿。其近亲属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其中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拓展延伸 突发疾病死亡是否应被视为工伤保险范畴 突发疾病死亡是否应被视为工伤保险范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根据现行的工伤保险制度,工伤通常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伤害或疾病。然而,突发疾病的死亡是否应该包含在工伤保险的范畴内,需要进行深入的讨论和权衡。 一方面,突发疾病是指突然发生的、不可预见的身体或心理疾病,与工作活动可能存在一定的关联。例如,长期高强度的工作压力可能导致心脏病或中风等突发疾病的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将突发疾病死亡纳入工伤保险范畴,可以为受害者及其家属提供经济上的保障和补偿。 另一方面,突发疾病的死亡往往与工作活动之外的因素密切相关,如个人的生活习惯、遗传因素等。这使得将突发疾病死亡归类为工伤保险范畴变得复杂。此外,突发疾病的发生往往难以确定其与工作活动之间的因果关系,这给工伤保险的执行和赔偿带来了困难。 综上所述,突发疾病死亡是否应被视为工伤保险范畴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工作活动、个人因素以及因果关系等多个因素。未来的改革和立法应该更加细致地界定突发疾病的范畴,以确保工伤保险的公平性和可行性。 结语 突发疾病死亡是否应被视为工伤保险范畴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工作活动、个人因素以及因果关系等多个因素。未来的改革和立法应该更加细致地界定突发疾病的范畴,以确保工伤保险的公平性和可行性。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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