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居民需要变更户籍信息中的出生日期、年龄、名字等业务,需要提供以下审核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2、申请人的单位证明(无单位的需要村/居委会证明); 3、派出所综合调查意见; 4、原始户口卡片或原始常住人口登记表复印件(加盖派出所公章); 5、身份证、毕业证、结婚证等有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6、职工需要更改年龄的,须单位出具的同意更改年龄的意见,附本单位人事部门档案材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7、《出生证》或《出生医学证明》; 8、户籍证明; 9、其他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