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有些虽然不是珍贵保护动物,但也是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即使一些常见的麻雀、青蛙等,只要猎捕达到一定数量,也会追究相应的刑责。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六条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二)在禁猎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狩猎的;(三)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狩猎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