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中国有权管辖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包括: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以及高级人民法院。 法律分析 有权管辖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人民法院一般包括: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以及高级人民法院。 拓展延伸 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适用原则及程序解析 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适用原则及程序解析是指在国际法律框架下,人民法院如何确定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审判权。根据国际公法和国内法规定,涉外案件的管辖权应遵循以下原则:国家主权、合同选择、被告住所、特别管辖、平等原则等。在程序上,涉外案件的管辖权确定需要经历一系列程序,包括受案审查、管辖权异议、管辖权确认等。法院会综合考虑案件的国际联系、争议的性质和当事人的选择等因素来确定管辖权。确保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适用原则正确执行,有助于维护国际司法合作和促进跨境商事交流。 结语 总结起来,根据国际法和国内法规定,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应遵循国家主权、合同选择、被告住所、特别管辖、平等原则等。在程序上,需要经历受案审查、管辖权异议、管辖权确认等程序来确定管辖权。正确执行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适用原则,有助于维护国际司法合作和促进跨境商事交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 (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三)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 (五)高级人民法院。 上述中级人民法院的区域管辖范围由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