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公证办理需要委托人到场吗 公民或有关单位申办公证,一般来说应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如果确有困难,不能亲自到公证处的,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办。但是,下列公证事项不得委托他人代办: (一)遗嘱公证; (二)遗赠扶养协议公证; (三)赠与公证; (四)认领亲子公证; (五)收养公证; (六)解除收养公证; (七)委托公证; (八)声明书公证; (九)生存公证; (十)其他与当事人的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 二、公证书内容 (一)公证书编号。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三)公证证词。其内容包括:公证证明的对象.公证证明的范围和内容.证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等。公证证明对象、范围不同,公证的条件、内容和适用的法律也不同,这些都要在证词中有所反映。公证证词所涉及的组织名称第一次出现时必须使用全称;所涉及的日期要采用公历.需涉及农历时应采用括号注明。 (四)承办公证员的签名或签名章、公证处印章。 (五)出证日期以公证处审批人审核批准的日期为准。此外,未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应在公证证词中注明,并注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公证证词中注明的文件也是公证书的组成部分。 三、出证和送达 1、出证,是公证处根据审查的结果,对符合条件的公证事项,依法制作,出具公证书的活动。 2、送达 公证书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公证处领取。必要时也可由公证处发送。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应在公证书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收到的日期、份数和公证书编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