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技术开发合同是否必须备案登记 |
释义 |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当事人依法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依照该办法的规定申请认定登记。该办法第5条规定: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所订立的技术合同,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的净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奖励和报酬,给予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应当申请对相关的技术合同进行认定登记,并依照有关规定提取奖金和报酬。该办法第6条规定:“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国家对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定的税收、信贷和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是当事人的自愿行为,而不是国家对当事人规定的一种强制行为,也就是说并不是每一个技术合同都要到技术合同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技术合同进行登记或备案,目的在于加强对技术合同的管理,并从信贷、税收、奖励等方面给技术合同当事人以优惠。合同成立后是否进行登记或备案,并不是合同效力的判断依据,也不是技术合同成立的条件。未进行登记或备案的技术合同一般应认定为有效。 一、什么是技术开发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工艺和新工艺的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其客体是尚不存在的有待开发的技术成果,其风险由当事人共同承担。 二、技术开发合同分类 技术开发合同可以分为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在委托开发合同中,委托方的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研究开发费用和报酬,完成协作事项并按期接受研究开发成果。受托方即研究开发方的义务是合理使用研究开发费用,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并交付成果,同时接受委托方必要的检查。在合作开发合同中,合作各方应当依合同约定参与研究开发工作并进行投资,同时应保守有关技术秘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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