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证人不能再作本案的辩护人。证人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是对案件事实的感知,这种感知是不可以被他人所替代的,证人的身份确定以后,就不能再作为本案的辩护人。证人直接或间接的了解案件情况,提供的都是案件事实,而辩护人与案件没有关系,是受到委托或指定,来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