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小区成立业委会街道及社区不支持的根源极有可能跟物业公司公关街道的工作做的好有关。但是小区物业未来应该交给街道(社区)才是正确的方向,因为: 第一、小区管理原本就是街道(社区)工作内容之一,由富有经验的职能部门管理才是正确方向。 第二、对小区业委会和物业服务公司的管理层必须严格区分,物业交给建委(物业协会)管理,业委会交给街道管理,这才是回归于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同时将业委会有关工作和物业公司有关工作拿进街道(社区)和建委(协会)考核中。促进有关部门尽职尽责做好各自工作。 第三、政府应该支持民间成立专业服务公司和综合物业服务公司,专业服务公司负责物业单项服务,比如保洁、保安、绿化、环保、维修等单项工作,并支持鼓励这些公司应聘多个小区物业工作。 综合公司应聘小区全部物业服务工作。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