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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重新鉴定申请规定
释义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不满意鉴定意见时,只有在鉴定人资格、程序违法、依据不足或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等情形下,法院才会准许重新鉴定申请。对于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质证等方式解决,法院不会准许重新鉴定。重新鉴定时,原鉴定意见不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法律分析
    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往往出现当事人不满意鉴定意见而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之规定,只有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才应当准许,即:(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拓展延伸
    重新鉴定申请的审查流程和要求
    重新鉴定申请的审查流程和要求是指在特定情况下,申请人对之前做出的鉴定结果提出异议,要求重新进行鉴定的程序。按照规定,申请人需提交书面申请,说明重新鉴定的理由和证据。相关部门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包括核实申请人的身份和资格,评估申请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若申请符合规定,将组织专家进行重新鉴定,以确保公正、客观的结果。审查流程中还可能涉及时间限制、费用缴纳等要求,申请人需遵守相关规定。通过重新鉴定申请的审查流程,旨在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结语
    重新鉴定申请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不满意鉴定意见时的一种救济途径。根据相关法规,只有在鉴定人资格、程序违法、意见不足或不能作为证据等情形下,法院才会准许重新鉴定申请。对于鉴定意见的瑕疵,可通过补正、补充鉴定等方式解决,法院不会轻易准许重新鉴定。重新鉴定的结果将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在审查流程中,申请人需遵守相关规定,确保申请的合理性和可行性。通过重新鉴定申请的审查流程,维护了司法公正和当事人的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
    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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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2:1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