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民法院审理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什么等案件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书面 |
释义 | 1、行政判决再审期间,不能申请先于执行。只有一审起诉时,才可以要求先予执行。 2、因为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判决之前,根据原告方的申请,为解决原告方生活急需,依法裁定被告方预先履行一定数额的金钱的制度。 一、到法院民事诉讼的起诉与受理程序,必须符合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人民法院对于下列哪种案件,根据当事人申请,可以书面裁定先予执行? 1、是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社会保障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的案件; 2、是诉讼过程中,被告或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而不及时执 行,该行为将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损失的。 三、对于没有依法支付案件 1、人民法院对于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具体行政行为或者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不能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2、人民法院审理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等案件,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书面裁定先予执行。 3、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第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于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具体行政行为或者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不能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审理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等案件,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书面裁定先予执行。 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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