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案件转行政案件的法律法规 |
释义 | 刑事案件转治安案件,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程序办理,但如涉嫌构成犯罪,则需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法律分析 刑事案件转治安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法律条文转。立案后转,在办理过程中,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 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拓展延伸 行政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的程序与要求 行政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的程序与要求是指当刑事案件涉及行政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时,行政机关可以接受并处理该案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行政机关在受理刑事案件时需要按照一定程序进行,包括案件受理、调查取证、听证、裁决等环节。同时,行政机关在处理刑事案件时也需要遵守一定的要求,如尊重当事人的权益、保障公正审理、确保证据的合法性等。行政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的程序与要求的目的是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确保案件的公正、合法处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结语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对于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行政案件的情况,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程序进行办理。在办理过程中,如发现涉嫌构成犯罪,应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行政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的程序与要求旨在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确保案件公正、合法处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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