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具有危险性的犯人,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出庭受审时,如果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使用戒具的,包括手铐、脚镣等。使用手铐、脚镣的时间,除死刑犯外,一般不得超过十五天。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使用时间的,须经主管公安局、处长批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条 看守所使用的械具为手铐、脚镣、警绳。警绳只能在追捕人犯或者对死刑犯执行死刑的时候使用。使用手铐、脚镣的时间,除死刑犯外,一般不得超过十五天。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使用时间的,须经主管公安局、处长批准。人犯在戴手铐、脚镣期间,看守干警应当加强教育,在危险行为清除时,应当立即解除。手铐、脚镣的制式规格和使用程序必须严格遵守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