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有异议。证人证言是大多是由公诉人宣读的,提出异议的当然是辩护人或者被告人。2、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3、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我的理解是,公诉人宣读完证人证言后,只要被告人或者辩护人对该证言提出异议,就可以以该证言有可能影响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为由,要求法院通知该证人出庭接受质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一百八十八条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