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回迁房是开发商征收土地时,安置回迁户的房屋。在二手市场上市的回迁房约占市场的10%左右,这些回迁房总体分两种情况:一种是业主已经持有房产证;另一种是业主只持有回迁协议。作为第一种情况,即业主已经取得该商品小区的《房产证》。这些回迁房是完全可以做二手买卖或租赁交易的,因为在二手交易的过程中,《房产证》是房管局认可的,并受其监督。然而另一种情况,即业主手中只有开发商的回迁协议。这些房子在做二手交易时是不能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做公证过户和改名的。因为该回迁协议只是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私人协议,尚没有办出房产证,只能待《房产证》出来后才能做真正的过户交易。回迁房办理房产证应向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提交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旧房拆迁作价凭证、原房屋所有权证等材料。在缴纳相应的税费后,登记机关通过审核发放房产证。 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保持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