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法律行为。这是物权取得的最常见的原因,如买卖、互易、赠与、遗赠以及通过物的所有人与其他人的设定行为为他人设定抵押权、质权等他物权。 (二)由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而取得物权,主要有: 1、因取得时效取得物权; 2、因公用征收或没收而取得物权; 3、因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取得所有权; 4、因附合、混合或加工取得物权; 5、因继承取得物权; 6、因法律的规定而取得物权; 7、孳息的所有权取得。 一、常见的物权取得行为有哪些 (一)合同。通过买卖、互易、赠与取得物权。 (二)善意取得。受让人基于对不动产登记、动产占有的信赖,以对价善意受让不动产、动产的物权,纵使出让人无转让的权利,受让人依然能够取得该不动产、动产的物权。 (三)继承、遗赠。公民死亡后,继承人、受遗赠人取得遗产的物权。公民死亡的时间,是继承人、受遗赠人取得遗产物权的时间。 (四)赔偿、补偿。通过获得赔偿、补偿取得物权。 (五)判决、裁决。通过人民法院判决、仲裁庭裁决取得物权。判决、裁决生效的时间是当事人取得物权的时间。 (六)划拨。通过划拨取得物权。 (七)时效。通过取得时效取得物权。 二、物权变动的要件有什么 在我国,不动产物权变动是以登记、公示为要件,动产是以交付为要件。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