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撤销合同与效力待定合同:界限与特点 |
释义 | 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的区别在于前者违反法律规定,后者欠缺生效条件,而后者的法律效力尚未确定。可撤销合同的特点是意思表示不真实,撤销权由当事人自由决定,撤销后合同无效。可撤销合同的期限一般为1年,重大误解的当事人有90天行使撤销权,5年内未行使撤销权则消灭。 法律分析 一、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的区别 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的区别有: 1.无效合同:指虽经当事人协商订立,但因其不具备或违反了法定条件,法律规定不承认其效力的合同。有下列条件者合同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2.可撤销合同: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欠缺生效条件时,一方的当事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思,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做出裁定,从而使合同内容变更或合同的效力消灭的合同。 3.效力待定合同:指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已经成立,但其不符合有关合同生效要件的规定,其法律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方能生效的合同。 二、可撤销合同的特点是什么 可撤销合同的特点如下: 1.可撤销合同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 2.撤销权人是否行使撤销权以撤销合同,由撤销权人自由决定; 3.可撤销合同在末被撤销前,合同是有效的,撤销后,该合同自始归于无效。 三、可撤销合同的期限是多长 可撤销合同的期限一般规定为1年。 根据《民法典》规定,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重大误解的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行使。此外合同订立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也消灭。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结语 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在法律上有明确的区别。无效合同是因不符合法定条件而被法律规定为无效的合同;可撤销合同是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后,发现合同欠缺生效条件时,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做出裁定,使合同内容变更或效力消灭;效力待定合同是合同已成立,但是否生效尚未确定,需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方能生效。可撤销合同的特点是意思表示不真实、撤销权由当事人自由决定,撤销后合同自始归于无效。可撤销合同的期限一般为1年,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重大误解的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行使撤销权,5年内未行使撤销权则撤销权消灭。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七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 (四)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五)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六)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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