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诉讼流程具体是什么呢 |
释义 | 一、一审 1、起诉: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 2、立案审查: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不服驳回起诉裁定,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3、起诉受理后 法院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15日内进行答辩。 4、排期开庭 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进行公告。 6、开庭审理 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7、达成调解协议 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当事人履行调解书内容或申请执行,向法院告诉庭提出再审申请。 未达成调解协议,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宣判):同意判决的,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我院告诉庭提出执行申请。不同意裁判的,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上诉 向法院承办人递交上诉状,并按规定交纳上诉费,5日内法院向对方当事人送达上诉状副本,对方15日内进行答辩。 三、二审审理 包括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宣判后,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我院告诉庭提出执行申请。如不服,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四、二审 1、立案 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查一审法院移送的上诉材料及卷宗,符合条件,予以立案。 2、证据交换 3、上诉的判决 4、移送审判庭开庭审理 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5、宣判 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向二审法院告诉庭递交书面申诉材料申请再审。达成调解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 诉讼费退费流程 二、诉讼费退费流程:1、准备好上述材料; 2、给主办法官打电话约好时间,找他签字“同意退费”; 3、主办法官签字后,跟主办法官询问,是否需要主管副院长签字; 4、如果不需要主管院长签字,或者主管院长已经签了字,询问财物室什么时候办理退费,财务室电话多少; 5、以上手续都办好了,也知道财务那天办这事,办事之前先给财务打电话,他到底在不在。如果没人接电话,不要去,财务室没人。接了电话,确认他上班了,好告诉他你几点到; 6、去之前,务必再核对一下身份证、缴费票,判决书等生效法律文书是否带了,否则少一样东西,都办不了。虽然没有密码,但绝对严格。少一样都办不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缴纳办法》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当事人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移送后民事案件需要继续审理的,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第二十六条 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案件,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不予退还。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恢复诉讼、执行的,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申请费。 民事诉讼流程 1、 起诉,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 2、立案审查 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裁定不予受理。 如果对裁定驳回起诉不服,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受理后,法院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15日内进行答辩,通知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可根据当事人申请,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 3、排期开庭 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进行公告。 4、开庭审理 (1)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2)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3)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4)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5)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 如果达成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当事人履行调解书内容或申请执行;未达成调解协议,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宣判)。 5、宣判 同意判决,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同意裁判,需要分情形区分对待: 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订)》第三十九条 一审审判组织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订)》第四十条 二、重、再审审判组织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该内容由 尹利兵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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