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因离婚协议引起的后续没法落实的问题是经常发生的,几年前有过同样的案子,通过行政诉讼的途径把案子解决的,即老百姓所谓的“民告官”。 根据您的情况来看,离婚协议已经确定房子归女方所有,离婚协议自婚姻登记部门备案,并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不予办理过户登记的责任在于房屋管理部门,您可以到民政局调取经过备案的 离婚协议书 ,并由民政部门盖章,要求房屋管理部门办理过户。如果还是刁难,您可以通过行政诉讼告房屋管理部门不作为。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