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法院案件审理期限多长 1、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通常为三到六个月内。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没有最长的规定,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二、中止执行的能否结案 中止执行的不能结案。中止执行不是法定的结案方式,根据规定,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案外人以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为由中止执行的。在执行中,案外人或被执行人以异议理由当场对抗执行的,引起的是停止执行,但不一定必然引起执行中止。如果因此中止执行,应当遵循严格的条件和程序,即由执行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听证审查异议是否成立,异议不成立的应当继续执行,认为异议成立的方可裁定中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