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如果男方卖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那在房屋过户登记之前可以撤销买卖合同。如果买家是善意第三人,并且以合理价款取得房屋,还办理了过户登记,则买卖房屋的行为是有法律效力的,女方不能追回,但是女方可以要求男方赔偿损失。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