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男方可以要求女方返还订婚彩礼,但无要求视为赠与,法律不禁止。双方未登记、未共同生活或因婚前给付导致生活困难均适用。但离婚是条件。双方解除婚约后,订婚彩礼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男方可要求女方返还。如果男方不要求女方返还,则视为对女方的赠与,法律也不禁止:(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时,应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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