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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协议离婚的冷静期
释义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该项规定的调整在一定程度上让当事人对离婚一事变得更为慎重,同时也对结婚更加慎重,有助于引导社会整体婚姻观念发生变化。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双方想要通过协议的方式离婚,需要在双方均为自愿的基础上,就子女、财产、债务处理等问题达成一致。双方共同到民政局递交离婚登记申请后,需要经过30日的冷静期。当双方意识到真的要离婚,心理发生了变化,心软后悔都可能发生。如果此时一方反悔,可以撤回离婚申请。30日冷静期过后,如果一方未亲自到民政局申请发放离婚证,也视为撤回离婚申请。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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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4 4:5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