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该条款的意思是,如果想要申请离婚:(1)双方到民政局申请离婚,30天后才能去领离婚证。这30天内,有一方反悔,民政局就不给颁发离婚证;(2)在第一个30天过后,双方可以去领证了,但是之后又有30天时间,如果有任何一方因任何原因不亲自去领证,那么就会被视为撤回申请。这2个30天相加,可以将实际上的“反悔时间”拖到60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注:《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