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如果侵权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在起诉时应当将监护人(法定代理人)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针对侵权行为人在侵权时不满18岁,诉讼时已满18周岁,且本人无经济赔偿能力,其原监护人的诉讼法律地位应如何列的问题,答复认为应当将原监护人列为案件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因原监护人对案件诉讼标的无独立请求,只是案件处理结果同本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系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2,如果侵权行为人有经济能务,可以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时监护人(法定代理人)不是必须参加诉讼,可以受未成年人委托以诉讼代理人身份参与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