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律师事务所开办的条件 |
释义 | 我国法律对设立律师事务所的条件有具体要求,主要有以下五项具体要求: 1、要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章程。至于哪些是不合规的名称,这一点对于即将打算设立律所的你来说,这里不用我多介绍,自行脑补或百度。 2、要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这里的固定怎么理解?如果是租赁的场地,总得有租赁合同吧,面积不能太小,得有足够开展业务的办公场地。 3、要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其中流动资产不少于5万。这个已经是很低的门槛了,如果10万元都没有,确实难以保证一个组织的正常运转。 4、有必要的办公设备。比如基本的电脑、打印机、扫描仪器等等,得有必要的开展法律服务工作必须的设备和仪器,这一条是为了避免那些皮包公司的存在。 5、有3名以上职业满3年且专职从事律师业务的执业律师。注意几个点,3名,3年,是专职不是兼职。 申办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1、呈报材料目录 2、申请书 3、律师事务所章程 4、个人协议 5、发起人资历证明材料 6、资产证明 7、办公场地的使用证明 8、拟聘用的财会人员的有效证件 9、规模发展保证书 10、五个备选名称 11、登记机关要去的其他材料 综上所述,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三名以上合伙人,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十八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九条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合伙律师事务所对其分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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