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时房产分割原则与方法概述 |
释义 | 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处理、房屋使用权归属、婚前购房的权利义务、房屋所有权争议、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房屋增值部分的处理、对生活困难方的帮助。 法律分析 2.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处理: ①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在婚前子女名下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②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3.使用权性质的房屋由一方在婚前承租的、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论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夫妻哪方名下的,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4.婚前以一方名义购买的按揭商品房,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归还贷款的,在离婚时已经取得房屋完全产权的: ①婚前签订的商品房买卖买卖合同的那方是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权利义务由该方承担; ②婚前由一方名义支付的首期属于支付方个人财产; ③该房屋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 5.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的,法院不对房屋的所有权作出判决,只能判决房屋由谁使用,等到取得所有权后另行起诉,解决最终的所有权归属问题。 6.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处理为: ①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②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③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7.对房屋增值部分的处理 房地产因其土地的稀缺性,使得其与其他的商品不同,一般商品随使用时间的增加而贬职,而房地产有可能因种种原因增值,对于婚前购买的房屋,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屋增值部分因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原始部分属于拥有产权的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8.对生活困难方的帮助 离婚时候一方如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属于生活苦难人员,另外一方要对其进行帮助,换句话说就是如离婚后一方无经济能力租赁房屋的,仍可以居住在离婚前的房屋内。 结语 在处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情况下,需根据房屋名义及明确赠与意图进行认定。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使用权归属,应以婚前租赁并婚后共同购置的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前购买的按揭商品房,在离婚时已取得完全产权的,合同权利义务由购房方承担,首期支付属个人财产,增值部分为夫妻共有。对于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争议,法院仅判决使用权,所有权另行解决。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若无法协商,可竞价取得或评估后补偿,如均不主张所有权,可拍卖并分割所得价款。对于生活困难方,离婚后可继续居住在房屋内,另一方应提供帮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九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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