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离婚后军产房如何分割? |
释义 | 夫妻离婚中军产房的分割问题。对分配给军人使用的军产房,法院不会将其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加以分割。对转让使用权或居住权的军产房,法院一般不会判决所有权归属,而是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一方当事人使用。对丈夫擅自为“二奶”购买房产的情况,法院一般认定赠与行为无效,但出资款应返还给赠与人。这是夫妻离婚军产房分割的主旨。 法律分析 军产房的分割 所谓军产房是指军队享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根据《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第4条的规定,军队房地产统归军委、总部。其产权产籍由各级后勤基建营房部门归口管理,按其用途分别由有关业务部门具体负责使用和管护。这类房产是由国家专门划拨的军事用地,由部队盖建,并且只分配给所属部队的军人使用,使用者每月交纳一定的租金,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不能上市交易,也不能继承。然而,现实生活中却存在大量的出售军产房使用权或居住权的情况,因此,法院在离婚诉讼中一般按如下原则处理军产房: (1)对分配给军人使用的军产房的处理。 在军婚家庭中,对于非军人一方,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如果该军产房仅分配给军人使用的话,则法院不会将该房作为夫妻共有房产加以分割,亦不会判决对非军人作价补偿。 (2)对转让使用权或居住权的军产房的处理 由于目前关于军产房的买卖的法律适用及合同效力的认定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所以在离婚诉讼中,对通过转让使用权或居住权方式取的军产房,法院一般情况下不会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而是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一方当事人使用。如果当事人就该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产生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丈夫私赠“二奶”的房产的处理 由于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的在包养“二奶”的过程中为“二奶”购买房产的现象,故合法妻子在离婚时,会以购房款是其夫妻共同财产,所购房屋是其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分割该房产,但由于产权证在“二奶”名下,法院无法在离婚诉讼中追加“二奶”参加诉讼,因此,对于当事人申请分割该房产的,法院一般不予受理,由当事人另案起诉或依职权主动将案件中止审理,告知当事人另行提起确认产权之诉,待确权的判决结果进行处理。而目前法院对这类丈夫擅自出资为“二奶”购买房产的情况,一般认定该出资属赠与关系,系丈夫为保持与“二奶”的不正当关系而进行的赠与行为,并认定赠与的是购房款而并非房屋,而丈夫擅自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他人,侵犯了财产共有人即妻子的合法权益,应认定该赠与行为无效,但该赠与行为尚不足以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只是损害个人利益,那么,赠与的出资依法应返还给赠与人,而不应当追缴收归国库,因此,法院一般会判决房屋产权归“二奶”,但“二奶”应返还赠与的出资款额。 这就是夫妻离婚军产房能否分割的内容。 结语 根据《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军产房的使用和归属存在一定的限制和规定。在离婚诉讼中,法院一般不会将仅分配给军人使用的军产房作为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也不会判决非军人一方对军产房作价补偿。对于通过转让使用权或居住权方式取得的军产房,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一方当事人使用,如产生所有权争议,可另行提起诉讼解决。对于丈夫私赠二奶的房产,法院一般认定该赠与行为无效,但出资款项应返还给赠与人。因此,在夫妻离婚中,军产房的分割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确保各方合法权益的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章 留置权 第四百五十五条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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