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应当坚持用地单位优先招用、劳动者自主择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用地单位招用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用被征地农民。乡(镇)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条件的,应当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被征地农民需要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的,由被征地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人员名单,经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实,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订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法律依据: 《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办法》 第四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以下简称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征地补偿争议调解机制,及时调处征地补偿过程中的矛盾和纠纷,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征地补偿行为合法、公平、公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