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带租拍卖租金应当归房屋的买受人。房屋所有权人变更的,买卖合同没有特别规定,租金由新的房屋所有权人收取。 2、案外人以享有租赁权为由排除案涉房屋的强制交付的,因租赁关系存在争议,执行法院不得直接带租拍卖。 一、虚假租赁行为构成要件: 1、主观上的故意,即双方虚构租赁协议具有对抗申请人的故意或者抗拒执行的恶意。 2、有虚构租赁协议的行为,包括伪造租赁协议、恶意倒签协议签订时间、延长租赁期限等情形。 3、造成严重妨害执行的后果,包括执行严重迟延、执行司法成本显著上升、严重损害申请执行人利益等。 二、对虚假租赁行为惩处时法院应遵循的程序: 1、由执行合议庭参照前述方法审查认定案件事实,并经执行机构专业法官会议等讨论通过,同时注重与执行裁判机构的协调统一。 2、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3、对相关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按照刑事法律相关规定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