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2022山西低保调整新标准 |
释义 | 一是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全市2022年城乡低保平均标准分别为645元/人/月和5695元/人/年,较上年分别提高了2.4%和6.7%。调整后的城市低保标准为:榆次区,685元/人/月;介休市、灵石县、寿阳县,670元/人/月;太谷区、祁县、平遥县、昔阳县、和顺县、左权县,635元/人/月;榆社县,585元/人/月。调整后的农村低保标准为:榆次区, 5820元/人/年;太谷区、祁县、平遥县、介休市、灵石县,5760元/人/年;寿阳县、昔阳县,5640元/人/年;和顺县、左权县、榆社县,5580元/人/年。 二是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全市2022年特困供养基本生活平均标准分别为10142元/人/年和7425元/人/年,较上年分别提高了2.4%和6.7%。调整后全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分别为:城市特困人员:榆次区:10704元/人/年;介休市、灵石县、寿阳县:10464元/人/年;太谷区、祁县、平遥县、昔阳县、和顺县、左权县、榆社县:9924元/人/年。农村特困人员:榆次区:7572元/人/年;太谷区、祁县、平遥县、介休市、灵石县:7488元/人/年;寿阳县、昔阳县、和顺县、左权县、榆社县:7332元/人/年。新标准从今年1月1日起实施。 法律依据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三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 第四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统计、物价、审计、劳动保障和人事等部门分工负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居民委员会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可以承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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