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土地使用权可以作为抵押物,法律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进行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也一并抵押,还可以进行抵押的财产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等。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