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之规定,开发商是有权决定前期物业服务公司。 开发商此时的身份,相当于大业主,毕竟所有的物业产权都初始登记在开发商名下。 开发商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有两种模式:一种是招投标的形式(法律规定是国家提倡);一种是协议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方式,但须取得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从实践看,选聘前期物业公司,协议方式最为普遍,招投标形式反倒少见。很多开发商开发的楼盘,都是开发商的关联物业企业担任物业管理服务,也算是肥水不流外人田,无可厚非。就算不是关联企业服务,也多半是开发商为了公司利益最大化,选定心仪的物业服务企业。 随着开发商对外销售物业,购房者因购买房产,变成了楼盘的业主。待到物业交付,开发商已经无权任意更换物业服务公司。小区需要更换物业公司,需要征集全体业主意见,并达成法定要件后才可以实施。 结论: 1、开发商有权选定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公司,但是无权随意更换物业公司。 2、更换物业公司的权利人应为小区全体业主。开发商不经业主同意随意更换物业公司的行为都不合法,业主有权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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