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从买卖双方身份来看,出卖人为农村村民,买受人主要为城市居民或外村村民,也有是同村村民的情况。 2.从交易发生的时间看,多发生在起诉前两年以上。 3.合同大都已履行(出卖人交付了房屋,买受人给付了房款并入住),但多未办理房屋或 宅基地使用权 变更登记。 4.从诉因看,多源于土地增值以及土地征用、房屋 拆迁 等因素,房屋现值或 拆迁补偿 价格远远高于原房屋买卖价格,出卖人受利益驱动而起诉。 5.从标的物现状看,有的房屋已经过装修、翻建、改建等添附行为。这是目前法院处理此类案件的难点,涉及到对房屋增值部分的处理问题。 法律客观: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宅基地: (一)因国家或集体建设、移民、灾毁等需要迁建、重建的; (二)实施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或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拆迁的; (三)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四)已具备分户条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五)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进或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确需在农村安家落户的; (六)离休、退休、退职的职工,复员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